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佛得角共和國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佛得角共和國的法律及司法互助協定》。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