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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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64/201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初級法院勞動法庭和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設置並開始運作。
二、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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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初級法院勞動法庭和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設置並開始運作。
二、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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