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63/201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一、授予保安司司長張國華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大利亞移民及邊境保護局簽署在交流專業知識、培訓、分享打擊非法移民活動的資訊及優秀實踐經驗方面進行合作的諒解備忘錄。

二、保安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指權限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局長。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月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