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五十條(九)項、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以及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任命葉迅生法官出任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院長,任期三年,可以續任。
二、免去唐曉峰法官之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院長職務。
三、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產生效力。
二零一三年十月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