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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五十條(九)項及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下列人士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審法院法官:
陳淦添;
陸思媚;
梁鎂堙;
鄧志澧;
劉翠山;
李偉成。
二、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九月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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