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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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晉業拓展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執行「雞頸馬路加設骨灰樓」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晉業拓展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訂立執行「雞頸馬路加設骨灰樓」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7,137,900.00(澳門幣壹仟柒佰壹拾叁萬柒仟玖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6,000,000.00
2014年 $ 11,137,900.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7.06.00.00.00各項建設」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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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特別車輛連配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特別車輛連配備」的合同,金額為$39,800,900.00(澳門幣叁仟玖佰捌拾萬零玖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15,361,900.00
2015年 $ 24,439,000.00

二、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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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鴻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建築廢料堆填區地磅系統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鴻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建築廢料堆填區地磅系統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114,410.00(澳門幣叁佰壹拾壹萬肆仟肆佰壹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1,504,410.00
2014年 $ 1,610,000.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以下帳目的撥款支付:

經濟分類07.12.00.00.09、次項目8.044.100.04,金額為$1,150,000.00(澳門幣壹佰壹拾伍萬元整);

經濟分類07.10.00.00.04、次項目8.044.091.05,金額為$354,410.00(澳門幣叁拾伍萬肆仟肆佰壹拾元整)。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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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新華大廈裝修工程編制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已獲第36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500,000.00(澳門幣肆佰伍拾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6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4,050,000.00
2013年 $ 450,0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二章「司法警察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 各項特別工作——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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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澳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筷子基北灣污水泵站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32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2,726,665.70(澳門幣壹仟貳佰柒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柒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2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4,809,941.28
2013年 $ 7,916,724.42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3、次項目8.044.087.04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