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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8/2013號行政法規

醫務委員會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六十六條,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設立醫務委員會(下稱“委員會”)。

第二條

性質及宗旨

一、委員會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諮詢組織。

二、委員會的宗旨是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專業的發展。

第三條

職權

委員會具下列職權:

(一)就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專業的發展發表意見;

(二)就有關醫療專業人員的法規草案諮詢文本發表意見;

(三)就有關醫療專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守則及從事該專業的規則進行研究、編製報告及提出建議;

(四)就有關醫療專業人員的持續培訓發表意見;

(五)按審議事宜的性質,要求衛生局、專業團體及學術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提供協助;

(六)通過委員會及專責小組的內部規章;

(七)就交由其審議的其他事宜發表意見。

第四條

組成

一、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衛生範疇的政府代表一名,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副主席一名;

(三)醫療專業人員二十九名,當中包括:

(1)西醫;

(2)中醫;

(3)牙醫;

(4)藥劑師;

(5)化驗、放射、康復或營養職務範疇的高級衛生技術員;

(6)護士;

(7)化驗、藥劑、視軸矯正或圖示記錄職務範疇的診療技術員;

(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醫院單位的醫療專業人員三名;

(五)代表中醫高等教育機構的中醫兩名;

(六)代表護理高等教育機構的護士兩名;

(七)社會人士五名。

二、在衛生局任職的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上款(三)項所定成員總和的一半。

三、主席可邀請對所討論事宜有認識或有經驗的人士出席委員會的會議。

第五條

委任及任期

一、委員會全體成員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

二、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第六條

主席的職權

一、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代表委員會;

(二)召集及主持委員會全體會議;

(三)訂定及核准議程;

(四)執行本行政法規及委員會的內部規章;

(五)行使本行政法規或有關適用法規所定的其他職權。

二、主席可將其全部或部分職權授予副主席。

第七條

副主席的職權

副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在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的職務;

(二)行使主席授予的職權。

第八條

運作

委員會以全體會議及專責小組的方式運作。

第九條

全體會議

一、委員會的全體會議分為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

二、平常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則由主席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要求而召開。

三、全體會議必須在委員會過半數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運作。

四、平常會議應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時召集,而召集書內應列明議程。

五、特別會議在主席所定的日期及時間舉行。

第十條

專責小組

一、委員會可決議或藉委員會主席的決定設立專責小組,負責就醫療專業發展的專題進行研究、跟進,並提出建議及提交報告。

二、專責小組屬臨時性質,由委員會主席指定最多九名成員組成,當中包括一名協調員。

三、專責小組會議由協調員召集及主持。

第十一條

專業顧問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許可,委員會可按取得勞務的法定制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取得專業顧問的服務。

第十二條

秘書處

一、委員會設一秘書處,負責提供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行政、技術及後勤輔助。

二、秘書處直屬於主席,並由一名秘書長領導。

三、秘書處由秘書長及運作所需的人員組成;經秘書長建議,可採用派駐或徵用的方式,又或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方式或以個人勞動合同聘請有關人員。

第十三條

秘書長

一、秘書長具下列職權:

(一)參與全體會議及專責小組的會議;

(二)協調委員會及專責小組的行政技術輔助工作;

(三)按照主席的指示,擬定全體會議及專責小組的議程以及編製相關會議紀錄;

(四)執行由主席指派及內部規章所定的其他職務。

二、秘書長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任期兩年,可續期。

三、全職擔任職務的秘書長收取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表二所載的廳長薪俸點的相應報酬。

四、秘書長得以兼任制度執行職務,有關報酬於委任批示內定明。

五、秘書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主席指定有關代任人。

第十四條

出席費

委員會及專責小組成員,以及第四條第三款所指的獲邀人士出席會議,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第十五條

負擔

委員會運作所產生的負擔,由衛生局的本身預算承擔。

第十六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