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08號法律修改及由第39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後經第12/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行使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權利的地點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公佈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1/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附件,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的方式批出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青洲大馬路,稱為青洲坊“1”及“2”地段,面積15,243平方米的土地興建經濟房屋獨立單位,其售價的最低及最高價格訂定如下:
單位類型 | 樓宇 (座數) |
最低價格 (澳門元) |
最高價格 (澳門元) |
二房一廳 (T2) |
第一座 | 780,400.00 | 1,026,600.00 |
第二座 | 822,300.00 | 1,050,300.00 | |
第三座 | 806,900.00 | 1,055,000.00 | |
第四座 | 856,300.00 | 1,055,000.00 | |
第五座 | 856,300.00 | 1,064,100.00 | |
三房一廳 (T3) |
第一座 | 1,085,800.00 | 1,322,900.00 |
第二座 | 996,900.00 | 1,323,300.00 | |
第三座 | 1,036,800.00 | 1,364,400.00 | |
第四座 | 1,034,500.00 | 1,364,400.00 | |
第五座 | 996,900.00 | 1,333,600.00 |
二、上款所指的經濟房屋獨立單位補貼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八點六。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