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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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13號法律

修改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附件的傳染病表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

第2/2004號法律附件的傳染病表所載的第一類疾病清單,由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者替代。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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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類 國際衛生條例所規範的傳染病及其他具高度傳染性的疾病*1

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編碼*

疾病

A00

霍亂

A20

鼠疫

A95

黃熱病

A98.4

埃玻拉病毒病

B97.21

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徵

B97.29

其他冠狀病毒相關嚴重呼吸道感染

* 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第十次修改文本

1. 屬具高度傳染性的疾病,須對這類疾病的患者、懷疑感染者及接觸者強制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