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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許可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以下面額及發行限量的澳門幣新紙幣:
(一)拾圓:六千萬張;
(二)貳拾圓:四千萬張;
(三)伍拾圓:四百萬張;
(四)壹佰圓:一千五百萬張;
(五)伍佰圓:一千萬張;
(六)壹仟圓:一百萬張。
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澳門幣拾圓、貳拾圓、伍拾圓、壹佰圓、伍佰圓及壹仟圓的新紙幣保持第20/2008號行政法規《發行澳門幣拾圓、貳拾圓、伍拾圓、壹佰圓、伍佰圓及壹仟圓紙幣》訂定的所有特徵,但該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三)項所述的特徵除外;對現時許可發行的新紙幣,有關規定修改如下:
“(三)右上角印有下列表述的中葡文字樣:
(1)“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 澳門”;
(2)“根據第15/2013號行政法規”;
(3)“澳門分行行長”的字樣及複製的簽名。”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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