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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需適時編製及通過二零一四年度政府施政方針、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為履行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以及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共行政部門及機構(以下稱為部門)的二零一四年度預算計劃提案經有權限實體核准後應送交財政局。
二、由各部門編製的提案應盡可能明確說明活動的計劃及次計劃,以作為相關預算需要的依據。
三、對二零一四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準備,各部門應遵守下列日程:
(一)本批示公佈翌日——財政局將用作編製二零一四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提案的表格,連同有關填寫指引一併寄予各部門;
(二)至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五日——向財政局遞交(一)項所述已填妥、並獲監督實體一般性批准的表格;
(三)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財政局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送交由各部門提供的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提案資料,該等資料關乎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施行及/或跟進的工程、研究、計劃或方案;
(四)至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分析各部門交來的各項提案,以便確定評估成本、施工期及參與方式,為此,應送交財政局一份總提案,該提案包括實施條件,特別是預估的施工階段及相應的年度預算;
(五)至二零一三年九月九日——財政局呈交為訂定二零一四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提案的開支及收入總值、每章的總負擔建議;
(六)至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財政局告知各部門有關其將登錄於二零一四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金額的決定;
(七)至二零一三年十月七日——各部門的權限機關核准預算提案並根據行政長官既定指引呈有關監督實體審議,隨後送交財政局聽取意見;
(八)至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向行政長官呈交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預算法、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2014)及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OR/2014)的提案。
四、二零一四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和二零一四年度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準備工作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指導,為著有關目的,經濟財政司司長著手進行與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各司長辦公室必要的聯繫。
五、為了便於編製二零一四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提案,各部門應向財政局提供其要求的所有資料和說明。
六、考慮到時勢的發展及採取措施的必要性,而該等措施,一方面可清楚識別公共行政當局收入及開支總額,另一方面亦可訂定期限更長的預算綱領,無論部門的行政及財政制度為何,部門所遞交的開支提案應考慮下列情況:
(一)預算人員開支應以現行實施的薪俸點為基礎;
(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預計應大致維持過往兩年的實際消耗水平,因此提案中金額的偶然性增加應有充分的理據;
(三)連同預算提案,非自治部門或享有行政自治權的部門,應提供於二零一四年期間有權享受特別假期及已被批准延至該年度享受特別假期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團的預計數目;
(四)由自治機構申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轉移,倘其沒經法律指定或訂定,應只限於支付不能以其他來源或收入作支付的負擔;
(五)為準確綜合公共部門間轉移的款項,若部門未能確保贈與或收取的部門亦將同等金額登錄於其收入或開支預算內時(視乎部門為贈與部門或為收取的部門而定),不得於其預算內登錄從其他部門取得或撥予其他部門的「預算轉移」;
(六)除非有適當解釋,否則不應因購置機關的辦公場所而從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中或自治機構的本身預算內作預計撥款;
(七)在編製二零一四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提案時,應考慮預計從本年度轉移的負擔款項,包括按分段支付法規承擔的款項。
二零一三年六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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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08號法律及第12/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譚偉文要求,免除其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二、委任羅永德為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委員。
三、本批示自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六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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