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8/2013號行政法規

核准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的工作證式樣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治安警察局工作證

一、核准治安警察局的工作證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二、上款所指的工作證為藍色,尺寸為85.5毫米x54毫米,左上方印有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附件九所載的彩色治安警察局標誌,以及“澳門保安部隊”及“治安警察局”的中、葡文字樣。

三、工作證內置晶片和載有以下資料:

(一)正面:

(1)編號;

(2)姓名;

(3)職位;

(4)相片;

(5)條碼。

(二)背面:

(1)簽發人職位及簽名;

(2)簽發日期;

(3)工作證編號;

(4)血型。

第二條

消防局工作證

一、核准消防局的工作證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

二、上款所指的工作證為黃色,尺寸為85.5毫米x54毫米,左上方印有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附件九所載的彩色消防局標誌,以及“澳門保安部隊”及“消防局”的中、葡文字樣。

三、工作證內置晶片和載有以下資料:

(一)正面:

(1)編號;

(2)姓名;

(3)職位;

(4)相片;

(5)條碼。

(二)背面:

(1)簽發人職位及簽名;

(2)簽發日期;

(3)工作證編號;

(4)血型。

第三條

廢止

廢止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附件十所載的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的工作證式樣。

第四條

生效

一、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二、第三條的規定自本行政法規公佈後滿一百八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一

治安警察局工作證式樣

(第一條第一款所指者)

正面 背面

附件二

消防局工作證式樣

(第二條第一款所指者)

正面 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