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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一、核准治安警察局的工作證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二、上款所指的工作證為藍色,尺寸為85.5毫米x54毫米,左上方印有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附件九所載的彩色治安警察局標誌,以及“澳門保安部隊”及“治安警察局”的中、葡文字樣。
三、工作證內置晶片和載有以下資料:
(一)正面:
(1)編號;
(2)姓名;
(3)職位;
(4)相片;
(5)條碼。
(二)背面:
(1)簽發人職位及簽名;
(2)簽發日期;
(3)工作證編號;
(4)血型。
一、核准消防局的工作證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
二、上款所指的工作證為黃色,尺寸為85.5毫米x54毫米,左上方印有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附件九所載的彩色消防局標誌,以及“澳門保安部隊”及“消防局”的中、葡文字樣。
三、工作證內置晶片和載有以下資料:
(一)正面:
(1)編號;
(2)姓名;
(3)職位;
(4)相片;
(5)條碼。
(二)背面:
(1)簽發人職位及簽名;
(2)簽發日期;
(3)工作證編號;
(4)血型。
廢止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附件十所載的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的工作證式樣。
一、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二、第三條的規定自本行政法規公佈後滿一百八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正面 | 背面 |
正面 | 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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