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0/2000號法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一、第3/2009號行政法規《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修改如下:
一、......
二、......
三、為履行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第六條第一款所定的合作義務,該款所指的實體須將其所得悉的、屬廉政公署工作範圍所針對的刑事違法行為或違紀行為,以及在有關程序中所作的最後決定知會廉政公署,但不影響法定程序的進行。
四、......
五、為預防的目的,廉政專員可公開就其職權範圍所針對的違法行為而提起的刑事或紀律程序的判罪或處分決定,以及公開任何有助廉政公署履行職責的其他事實,但不影響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的適用。
六、......
一、廉政公署部門由廉政專員領導,其主要有下列權限:
(一)訂定廉政公署部門的工作方針及運作規則;
(二)就廉政公署的預算及年度工作報告的編製事宜作出安排;
(三)履行其獲法律賦予的其他職務及權限。
二、廉政專員可將其權限授予助理專員或將本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以及顧問。
一、廉政公署部門設有下列單位:
(一) 廉政專員辦公室;
(二)反貪局;
(三)行政申訴局。
二、廉政公署部門尚設有在廉政專員直接管轄下運作的情報處。
一、......
二、廉政專員辦公室有下列職權:
(一)協助編製廉政公署的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
(二)組織培訓活動;
(三)研究及建議廉政公署文書的內部處理流程,並將廉政公署專用印件規範化;
(四)確保履行由廉政專員指定的其他任務。
三、廉政專員辦公室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辦公室主任;
(二)顧問;
(三)秘書及辦公室助理。
四、廉政專員辦公室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一)綜合事務廳;
(二)社區關係廳;
(三)資訊處。
五、為向廉政專員辦公室提供直接輔助,尚設立研究組織部。
六、為履行特定職務,可由廉政專員以批示設立在其直接管轄下運作的工作小組。
一、綜合事務廳的職權主要是為廉政公署部門的財政、財產及人事管理工作提供輔助,利用資訊設備優化廉政公署部門的運作,並進行研究工作。
二、綜合事務廳下設:
(一)財政管理處;
(二)人力資源處。
財政管理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廢止)
(八)(廢止)
一、出納活動由一名司庫負責,其由廉政專員從財政管理處的人員中指定。
二、司庫有權依法收取錯算補助。
三、......
四、廉政專員可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以批示設立一常設基金,用以支付不可延遲的開支,該常設基金由司庫或其代任人負責調動。
五、......
一、社區關係廳的職權主要為確保廉政公署與社會的聯繫,向公眾展開宣傳教育工作,藉以預防及避免實施貪污犯罪、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以及在行使公共權力時作出不公正、違法或不當的行為,並處理與廉政公署活動有關及有助履行該公署職務的資訊。
二、社區關係廳下設:
(一)宣傳教育處;
(二)社區推廣及公關處。
三、為履行特定職務,根據廉政專員批示可在社區關係廳內設立工作小組。
......
(一)......
(二)向公眾開展宣傳教育工作,藉以預防及避免實施貪污犯罪、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以及在行使公共權力時作出不公正、違法或不當的行為;
(三)推行旨在預防貪污犯罪、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以及在行使公共權力時作出不公正、違法或不當的行為的措施,使公共行政能更公平、公正及更具透明度。
......
(一)......
(二)透過廉政公署各社區辦事處建立與區內居民、團體及其他組織接觸的途徑,以推廣廉政公署的職責,並爭取其對廉政公署的反貪及行政申訴工作的支持;
(三)確保向公眾提供資訊及接待公眾的服務;
(四)收集、分析及處理由社會傳播媒介發佈與廉政公署工作有關的資訊及其他有助貫徹廉政公署職責的資訊,並將該等資訊存檔;
(五)確保與社會傳播媒介的聯繫,跟進擬發佈資料的準備及公佈工作,並按廉政專員的規定向社會傳播媒介提供協助。
一、反貪局具職權就廉政公署職責及職權範圍所針對的犯罪及行為進行調查及偵查。
二、反貪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局長由廉政專員委任,且可為其中一名助理專員。
三、對兼屬刑事及行政申訴範疇的個案,由反貪局局長與行政申訴局協調處理有關工作,但廉政專員另有決定除外。
四、反貪局下設:
(一)調查一廳;
(二)調查二廳;
(三)調查三廳;
(四)技術支援廳
(五)財務及資訊調查處;
(六)財產及利益申報處。
一、調查一廳及調查二廳主要具下列職權,但不影響下條規定的適用:
(一) 就廉政公署職責及權限範圍所針對的犯罪及行為的跡象、消息進行調查;
(二)確保與有助履行反貪局職務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實體的聯絡工作,並對由該等實體開展的調查工作提供協助;
(三)統籌保護證人的工作;
(四)在廉政公署職責範圍內,預防及遏止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機關選舉而進行的選民登記及有關選舉中實施貪污犯罪及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
二、調查一廳及調查二廳的廳長從職級為首席調查主任的調查人員當中委任。
三、為履行本身職務,調查一廳及調查二廳可下設調查小組。
四、調查一廳及調查二廳的工作分配由廉政專員應局長的建議以批示訂定。
一、技術支援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收集反貪局履行職務所需的情報;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履行由廉政專員指定的其他職務。
二、技術支援廳廳長從職級為首席調查主任的調查人員當中委任。
三、為履行特定職務,根據廉政專員批示可在技術支援廳內設立工作小組。
四、技術支援廳的運作規則由廉政專員以批示訂定。
財產及利益申報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按照適用法例的規定,接收及登記財產及利益申報書;
(二)組織及確保申報卷宗的手續辦理、保存及處理工作;
(三)確保上述卷宗可供依法查閱;
(四)履行由廉政專員指定的其他職務。
一、行政申訴局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分析及處理針對在行使公共權力時作出的不公正、違法或不當的行為的投訴及舉報;
(二)研究及建議發出關於採取簡化行政程序及改善公共部門運作的措施的勸諭;
(三)研究及分析有助預防及避免在行使公共權力時作出不公正、違法及不當的行為,以及在公共部門及私營部門實施貪污犯罪及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的措施。
二、行政申訴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局長由廉政專員委任,且可為其中一名助理專員。
三、對兼屬刑事及行政申訴範疇的個案,由行政申訴局局長與反貪局協調處理有關工作,但廉政專員另有決定除外。
四、行政申訴局下設:
(一)行政申訴廳;
(二)審查及研究廳。
一、行政申訴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
(二)屬維護權利、自由及保障的情況,就涉及特殊支配關係的私人而作出的投訴給予諮詢意見及接受投訴;
(三)自行或促使主管的公共部門就違法行為的跡象,以及就不公正或不當的行政行為或行政程序的跡象採取調查措施並收集證據;
(四)以非正式途徑與被舉報的部門接觸,以便其及時且儘快糾正違法、不公正或不當的行政行為或行政程序、決定作出應當作出的行為,又或改善其運作,藉以確保公共行政的公正及透明度;
(五)按個案的調查結果及程序的分析結果,提議廉政專員對主管部門或實體發出糾正違法、不公正或不當的行政行為或行政程序的勸諭,或作出應當作出的行為的勸諭,又或對主管部門或實體提出優化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及法規的建議;
(六)......
(七)......
(八)履行廉政專員為執行法律賦予廉政公署的職責而指定的職務。
二、行政申訴廳廳長從職級為首席調查主任的調查人員當中委任。
三、為履行本身職務,行政申訴廳可下設調查小組。
四、行政申訴廳的運作規則由廉政專員以批示訂定。
一、審查及研究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研究簡化行政程序的方法,並研究有助預防及避免在行使公共權力時作出不公正、違法或不當的行為,以及在公共部門及私營部門實施貪污犯罪及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的措施;
(二)......
(三)......
(四)與各公共部門及私人實體合作,藉制定指引及舉行講座改善該等部門及實體的運作,增加其工作的透明度及減少貪污的機會;
(五)......
(六)......
(七)......
(八)......
二、審查及研究廳在執行職務時可與有關的主管機關及部門合作,以謀求最適當的解決方法。
三、審查及研究廳廳長從職級為首席調查主任的調查人員當中委任。
四、為履行本身職務,審查及研究廳可下設工作小組。
五、審查及研究廳的運作規則由廉政專員以批示訂定。
技術審議委員會具職權在行政申訴局的職能範圍內,就投訴及舉報的處理、對行政部門運作進行的審查及對不同法律制度作出的分析所涉及的複雜技術問題發表不具約束力的意見。”
二、第3/2009號行政法規附件一及附件三由附於本行政法規公佈的相應附件取代。
在第3/2009號行政法規內增加第十一-A條、第十六-A條、第十八-A條及第二十五-A條,內容如下:
人力資源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確保一般的文書處理工作及有關紀錄,組織及持續更新總檔案庫;
(二)確保人事管理的工作,組織及持續更新有關資料庫及文書。
一、情報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收集、研究及處理對預防及調查廉政公署法定職責範圍所針對的犯罪屬必要的情報;
(二)履行由廉政專員指定屬廉政公署職責範圍內的其他職務。
二、經廉政專員批示情報處可下設工作小組。
一、調查三廳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就純粹或主要發生於私營部門的、屬廉政公署職責及權限範圍所針對的犯罪及行為的跡象、消息進行調查;
(二)開展預防私營部門貪污犯罪及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的工作。
二、調查三廳廳長從職級為首席調查主任的調查人員當中委任。
三、為履行本身職務,調查三廳可下設調查小組。
一、技術審議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廉政專員,並由其主持;
(二)行政申訴局局長;
(三)廉政專員指定的顧問及技術人員;
(四)行政申訴廳廳長;
(五)審查及研究廳廳長;
(六)負責處理交予技術審議委員會審議的卷宗的調查員;
(七)廉政專員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
二、技術審議委員會的會議由廉政專員召集及主持;廉政專員不在時,則由行政申訴局局長召集及主持。
三、執行技術審議委員會成員職務優先於執行任何其他職務,但因公務緊急且經廉政專員確認而獲豁免的情況除外。
四、技術審議委員會的運作規則由廉政專員以批示訂定。”
一、在第3/2009號行政法規內制訂新的第三章(廉政公署部門的單位),條文包括第五條至第二十四條。
二、制訂新的第三章第一節(廉政專員辦公室及其附屬單位),條文包括第五條至第十六-A條。
三、制訂新的第三章第二節(反貪局),條文包括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
四、制訂新的第三章第三節(行政申訴局),條文包括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
五、制訂新的第四章(技術審議委員會),條文包括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A條。
六、第三章(財政及財產的管理)改為第五章,標題不變。
七、第四章(人員)改為第六章,標題不變。
八、第五章(最後及過渡規定)改為第七章,標題不變。
一、現有總調查主任職位的定期委任於本行政法規生效之日終止。
二、廉政公署部門的其他人員,不論有關任用方式為何,轉入新組織架構的相應職位,且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三、第3/2009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式樣二、三及四證件,在被更換之前維持有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辦公室主任 |
1 |
局長 |
2 |
||
廳長 |
8 |
||
處長 |
8 |
||
顧問 |
— |
顧問 |
8 |
高級技術員 |
6 |
高級技術員 |
22 |
傳譯及翻譯 |
— |
翻譯員 |
8 |
秘書 |
— |
秘書 |
2 |
辦公室助理 |
— |
辦公室助理 |
1 |
技術員 |
5 |
技術員 |
14 |
調查員 |
— |
調查員 |
138 |
技術輔助人員 |
4 |
技術輔導員 |
36 |
公關督導員 |
1 |
||
3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
|
|
總數 |
250 |
一、特別工作證的名稱為“自由通行證”,普通工作證的名稱為“工作證”。
二、式樣一證件屬廉政專員專用,式樣二證件供具有刑事警察權力的廉政公署人員使用,式樣三證件供具有執法人員地位的廉政公署人員使用,而式樣四證件則供廉政公署其他人員使用。
三、證件以中文及葡文印製,其上應填寫持證人的姓名並以中、葡文註明其所擔任的職務。
四、式樣一證件為白色,大小為B8的規格(88毫米x62毫米),有效要件是須由行政長官簽名及在相片左下角蓋上行政長官辦公室的鋼印。
五、式樣二、三及四證件為白色,大小為ID-1的規格(86毫米x54毫米),有效要件是須由廉政專員以印章方式簽名。
六、證件在持證人擔任職務期間有效。
七、所有發出的證件應在獨立的登記簿冊作登記。而登記簿冊上尤須載明登記編號、證件式樣、持證人姓名、有關官職或職級及發出日期。
八、證件所載資料如有任何變更,應予以更換;持證人確定終止或暫時中止擔任職務時,須將證件交還有關部門。
九、證件如有遺失、損壞或破損,應予以補發並續用原證件的編號,但須在登記簿冊中作明確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