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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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2013號行政法規

申請司法援助的可支配財產的法定限額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限額

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第八條第一款所指的司法援助的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可支配財產的法定限額為澳門幣三十二萬元。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