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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08號法律修改及由第39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後經第12/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三條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各候選名單在二零一三年立法會選舉的開支限額定為$5,644,278.46(澳門幣五百六十四萬四千二百七十八圓四角六分)。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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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人力資源辦公室仍須執行第11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賦予的職責,故須將該項目組的運作期延長三年。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人力資源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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