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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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更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38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旅遊局駐中國台灣市場代表」……”
應改為:“……「在中國台灣市場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提供顧問服務」……”。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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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公佈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38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旅遊局駐中國台灣市場代表」……”
應改為:“……「在中國台灣市場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提供顧問服務」……”。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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