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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201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三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的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