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審計署

法規:

第2/2012號審計長批示

公報編號:

46/2012

刊登日期:

2012.11.12

版數:

1032-1046

  • 重新訂定政府部門帳目及基本資料的組成及製作指引。
被廢止 :
  • 第2/2019號審計長批示 - 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之輔助資料的組成文件》、《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央帳目的編製及組成文件》、《不包括特定機構的自治部門及機構之管理帳目的編製及組成文件》及《特定機構之管理帳目的編製及組成文件》。
  •  
    廢止 :
  • 第5/2007號審計長批示 - 修改第2/2001號審計長批示。
  •  
    相關類別 :
  • 審計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2019號審計長批示 廢止

    第2/2012號審計長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所賦予的職責,審計署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及享有行政或財政自治權的部門及機構的管理帳目進行年度帳目審計。隨著經由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公佈的第28/2009號行政法規第6/2006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共財政管理制度》引入修訂,及根據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公佈的第12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及總帳目的組成、內容及編製規則作出規範,各公共部門所需提交的帳目資料已有所不同。有鑑於此,審計署為履行年度帳目審計的職責,同時為配合審計署逐步引入電腦輔助審計,需重新訂定政府部門帳目及基本資料的組成及製作指引,以配合特區政府的財政管理發展及達到提升審計效益的目的。

    基於此,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1999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以及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七十條規定的特定機構之外的享有財政自治權的部門及機構必須在每年四月三十日或之前,根據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享有財政自治權的部門及機構之管理帳目的編製及組成文件(不包括特定機構)》,向審計署送交上一財政年度的管理帳目、會計和財務管理資料。

    二、享有行政自治權的部門及機構必須在每年四月三十日或之前,根據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二《享有行政自治權的部門及機構之管理帳目的編製及組成文件》,向審計署送交上一財政年度的管理帳目、會計和財務管理資料。

    三、特定機構必須在每年四月三十日或之前,根據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三《特定機構之管理帳目及組成文件》,向審計署送交上一財政年度的管理帳目、會計和財務管理資料。

    四、財政局必須在每年五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根據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四《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之輔助資料的組成文件》,向審計署送交上一財政年度的會計和財務管理資料。

    五、非自治部門必須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根據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五《非自治部門之出納活動》,向審計署送交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現金及銀行結餘,以及出納活動結餘資料。

    六、代理銀行必須在每年四月三十日或之前,根據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六《代理銀行之公共財務年度活動報告的組成文件》,向審計署送交上一財政年度的公共財務會計報表及管理資料。

    七、本批示之附件內所有要求提交之帳表、證明文件、電子檔案及資料文件,應按照以下規範整理:

    (一)公共部門提交正本的帳表必須由負責人簽名及加蓋鋼印;

    (二)銀行提交正本的帳表或發出的證明文件必須由負責人簽名及加蓋印章;

    (三)公共部門和銀行提交的電子檔案必須按照審計署網站發佈的電子數據格式或表格範本編製;

    (四)電子檔案應刻錄於唯讀光碟上並由負責人加簽確認,或可由負責人使用郵政局的eSignTrust提供的電子認證以加密方式傳送,電子檔案均無需列印提交;

    (五)提交副本的資料文件,必須經過鑑證程序;

    (六)本批示之附件內所有要求但沒有提交之帳表、證明文件、電子檔案及資料文件,必須提交書面清單作出說明,並提交或有之法理依據。

    八、享有行政或財政自治權的部門及機構,若管理帳目所屬的年度內更換全部負責人(如更換全部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新負責人應在原負責人終止職務日起之四十五日內,向審計署送交一份就彼等在該財政年度內擔任職務期間的管理帳目、會計和財務管理資料。

    九、享有行政或財政自治權的部門及機構,若部門及機構改變財政制度,負責人應在改變財政制度日起之四十五日內,向審計署送交一份一月一日至部門改變財政制度之前一日的管理帳目、會計和財務管理資料。

    十、享有行政或財政自治權的部門及機構,若部門及機構被撤銷,轉移財產之負責人應在法定轉移限期內,向審計署送交一份一月一日至部門被撤銷之日的預算執行的決算、會計、債權債務和資產管理的資料。

    十一、廢止公佈於在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五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5/2007號審計長批示

    十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審計長 何永安

    ———

    附件一

    享有財政自治權的部門及機構之管理帳目的編製及組成文件(不包括特定機構)

    下列帳表必須按照本批示的格式提交正本和電子檔案,格式的電子檔案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1. 管理帳目——格式1a。

    下列證明文件必須提交正本,證明文件範本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1. 銀行實體發出之結餘證明。

    下列資料只須提交電子檔案,電子數據格式或表格範本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1. 收入數據。

    2. 開支數據。

    3. 出納活動數據。

    4. 銀行及現金結餘數據。

    5. 未入帳支票及轉帳數據。

    6. 未入帳存款數據。

    7. 收入預算數據。

    8. 開支預算數據。

    9. 借出款項數據。

    10. 財務投資數據。

    11. 可盤點資產數據。

    12. 在職人員變更數據。

    13. 資助私人及私人團體活動之財務資助數據。

    14. 兼任其他職務的人員數據。

    15. 結餘調節表。

    下列資料文件只須提交副本。

    1. 管理期間最後一個月各銀行帳戶之對帳單。

    2. 未入帳存款、未入帳支票及轉帳之相應銀行對帳單。

    3. 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4. 財政年度內之首次補充預算建議書,其內必須載有說明與最初預計出現差額的理由,並提交相關文件。

    5.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以及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年度活動計劃及年度管理報告。

    6.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以及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凡於審計年度內新增而未有登錄於「預算公共收入及開支經濟分類表」的經濟分類,須提供由財政局發出新增項目的文件。

    7. 於管理期間內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以及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開立的銀行帳戶之相關財政局意見書及監督實體的許可。

    8. 部門有財務參與的私營機構清單,清單內容必須包括:

    8.1 部門有財務參與的私營機構名稱;

    8.2 私營機構已發行的股票數量及金額,若股票類型多於一類,需分列出;

    8.3 部門持有私營機構的股票數量及金額,若私營機構的股票類型多於一類,需指出持有股票的類型;

    8.4 私營機構年度總收入金額,以及當中來自部門的金額;

    8.5 部門於年度內支付予私營機構以補償累積虧損之金額或其他性質的款項;

    8.6 部門於年度內借予私營機構的款項,以及私營機構結欠部門的貸款結餘。

    9. 外部審計報告書(只適用於財政年度內曾聘用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的部門)。

    10. 於管理期間內經修改的組織章程、專有人員制度(職級及薪酬)。

    11. 通過管理帳目之會議紀錄。

    附件二

    享有行政自治權的部門及機構之管理帳目的編製及組成文件

    下列帳表必須按照本批示的格式提交正本和電子檔案,格式的電子檔案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1. 管理帳目——格式1b。

    下列證明文件必須提交正本,證明文件範本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1. 銀行實體發出之結餘證明。

    下列資料只須提交電子檔案,電子數據格式或表格範本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1. 預算撥款數據。

    2. 開支數據。

    3. 出納活動數據。

    4. 銀行及現金結餘數據。

    5. 未入帳支票及轉帳數據。

    6. 未入帳存款數據。

    7. 開支預算數據。

    8. 可盤點資產數據。

    9. 在職人員變更數據。

    10. 資助私人及私人團體活動之財務資助數據。

    11. 兼任其他職務的人員數據。

    12. 結餘調節表。

    下列資料文件只須提交副本。

    1. 管理期間最後一個月各銀行帳戶之對帳單。

    2. 未入帳存款、未入帳支票及轉帳之相應銀行對帳單。

    3.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以及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年度活動計劃及年度管理報告。

    4. 於管理期間內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以及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開立的銀行帳戶之相關財政局意見書及監督實體的許可。

    5. 根據第80/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丁部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規定,退回年終未動用預算撥款結餘、已結算但未支付之開支、利息及兌換差額之交付憑單及相關文件。

    6. 財政局向駐外辦事機構的匯款/撥款通知文件及相應的銀行收款單。(只適用於駐外辦事機構)

    7. 於管理期間內經修改的組織章程、專有人員制度(職級及薪酬)。

    8. 通過管理帳目之會議紀錄。

    附件三

    特定機構之管理帳目的編製及組成文件

    下列帳表必須提交正本及電子檔案。

    1. 損益表。

    2. 資產負債表。

    下列證明文件必須提交正本,證明文件範本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1. 銀行實體發出之結餘證明。

    下列資料只須提交電子檔案,第4至8項資料的電子數據格式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1. 試算表。

    2. 總分類帳。

    3. 適用之會計政策。

    4. 收入預算數據。

    5. 開支預算數據。

    6. 在職人員變更數據。

    7. 資助私人及私人團體活動之財務資助數據。

    8. 兼任其他職務的人員數據。

    下列資料文件只須提交副本。

    1. 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2.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以及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年度活動計劃及年度管理報告。

    3. 部門有財務參與的私營機構清單,清單內容必須包括:

    3.1 部門有財務參與的私營機構名稱;

    3.2 私營機構已發行的股票數量及金額,若股票類型多於一類,需分別列出;

    3.3 部門持有私營機構的股票數量及金額,若私營機構的股票類型多於一類,需指出持有股票的類型;

    3.4 私營機構年度總收入金額,以及當中來自部門的金額;

    3.5 部門於年度內支付予私營機構以補償累積虧損之金額或其他性質的款項;

    3.6 部門於年度內借予私營機構的款項,以及私營機構結欠部門的貸款結餘。

    4. 外部審計報告書(只適用於財政年度內曾聘用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的特定機構)。

    5. 於管理期間內經修改的組織章程、專有人員制度(職級及薪酬)。

    6. 通過管理帳目之會議記錄。

    附件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總帳目之輔助資料的組成文件

    下列帳表必須提交正本及電子檔案。

    1. 中央收支表。

    2. 中央資產負債表。

    下列證明文件必須提交正本,證明文件範本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1. 銀行實體發出之結餘證明。

    下列資料只須提交電子檔案,第1至15項資料的電子數據格式或表格範本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1. 公庫帳收入數據。

    2. 公庫帳開支數據。

    3. 公庫帳出納活動數據。

    4. 財政局公共會計廳撥款數據。

    5. 公庫帳銀行及現金結餘數據。

    6. 公庫帳未入帳支票及轉帳數據。

    7. 公庫帳未入帳存款數據。

    8. 機關或實體交付之不固定收入數據。

    9. 公庫帳收入預算數據。

    10. 公庫帳開支預算數據。

    11. 收入經濟分類編號。

    12. 開支經濟分類編號。

    13. 出納活動組別編號。

    14. 組織分類編號。

    15. 結餘調節表。

    16. 澳門特別行政區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產紀錄,包括﹕

    16.1 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動產清單;

    16.2 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不動產清單;

    16.3 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車輛及船隊清冊;

    16.4 政府停車場清單。

    17.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之預算開支執行表。

    下列資料文件只須提交副本。

    1. 十二月份各銀行帳戶之對帳單(代理銀行開設之庫房帳戶除外)。

    2. 未入帳存款、未入帳支票及轉帳之相應銀行對帳單(代理銀行開設之庫房帳戶除外)。

    3. 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代表處之公庫的月度銀行對帳單。

    4. 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代表處之公庫帳、出納活動帳之交易記錄及往來活動對數表,以及結餘調整文件。

    5. 財稅廳收納處之月度活動摘要表(財政局 DSF ── 格式170)及收納處收納員之月度收支申報書(財政局DSF──格式324)。

    6. 特許經營公司的資料,包括:

    6.1 特許合約的新增及變更等資料;

    6.2 各特許經營公司所繳納專營收入金額之報表及證明,用以顯示管理期間內應繳稅款、繳納豁免證明、計算資料及徵收收入等情況。

    7.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以及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八十條及八十一條規定進行審計後編制之報告書。

    8. 曾向公共部門發送的有關制定、執行及控制年度預算制定之傳閱公函及指引。

    9. 稅收優惠之資料。

    10. 澳門特別行政區有財務參與的私營機構清單,清單內容必須包括:

    10.1 澳門特別行政區有財務參與的私營機構名稱;

    10.2 私營機構已發行的股票數量及金額,若股票類型多於一類,需分別列出;

    10.3 澳門特別行政區持有私營機構的股票數量及金額,若私營機構的股票類型多於一類,需指出持有股票的類型;

    10.4 私營機構年度總收入金額,以及當中來自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金額;

    10.5 澳門特別行政區於年度內支付予私營機構以補償累積虧損之金額或其他性質的款項;

    10.6 澳門特別行政區於年度內借予私營機構的款項,以及私營機構結欠部門的貸款結餘。

    11. 澳門特別行政區有財務參與之私營機構的資料,包括:

    11.1 公司章程之登記或變更;

    11.2 股東或合同的變更(出資方式、增加或減少資本、盈餘的分享及虧損的分擔等);

    11.3 股東之貸款合同的變更、年度帳目(資產負債表及損益帳)及有關會計政策、公司機關的負責人名表、活動計劃及預算、年度及特別股東大會之會議記錄、行政管理機關議事記錄之簿冊及報告書、監事會之報告書及意見書、及外部審計報告書等。

    附件五

    非自治部門之出納活動

    下列資料只須提交電子檔案,電子數據格式或表格範本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1. 出納活動數據。

    2. 銀行及現金結餘數據。

    3. 未入帳支票及轉帳數據。

    4. 未入帳存款數據。

    5. 結餘調節表。

    下列資料文件只須提交副本。

    1. 十二月份各銀行帳戶之對帳單。

    2. 未入帳存款、未入帳支票及轉帳之相應銀行對帳單。

    3. 於管理期間內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以及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開立的銀行帳戶之相關財政局意見書及監督實體的許可。

    附件六

    代理銀行之公共財務年度活動報告的組成文件

    下列帳表必須按照本批示的格式提交正本和電子檔案,格式的電子檔案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1. 收付款項匯總表——格式2。

    下列證明文件必須提交正本,證明文件範本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1. 上年度預算執行結餘轉移之證明。

    下列資料只須提交電子檔案,電子數據格式可到審計署網站下載。

    1. 預算活動存款數據。

    2. 預算活動付款數據。

    3. 出納活動存款數據。

    4. 出納活動付款數據。

    5. 結餘調節數據。

    6. 印花票證收取及交付數據。

    7. 貴重物品或其他有價物收取及交付數據。

    8. 十二月份及顯示於補充期間所作支付之銀行對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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