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9/2012號法律《存款保障制度》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存款保障基金支付予每家參加機構每名存款人的補償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五十萬元。
本行政法規自第9/2012號法律《存款保障制度》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