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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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29/2024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23/2012號行政法規
存款保障制度的補償限額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9/2012號法律《存款保障制度》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存款補償限額
存款保障基金支付予每家參加機構每名存款人的補償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五十萬元。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第9/2012號法律《存款保障制度》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