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確認華僑大學開辦的物流管理專業學士學位補充課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利益,並許可該課程按照本批示附件的規定和條件運作,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一、高等教育機構名稱及總址: |
華僑大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泉州市 |
二、本地合作實體的名稱: |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
三、在澳門的教育場所名稱及總址: |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澳門新口岸外港填海區羅馬街八十五號建興龍廣場三樓 |
四、高等教育課程名稱及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 |
物流管理專業學士學位補充課程 學士學位 |
五、課程學習計劃: |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運輸經濟學 | 必修 | 52 | 3 |
國際貨物與運輸 | " | 52 | 3 |
供應鏈管理 | " | 54 | 3 |
物流系統分析與設計 | " | 54 | 3 |
物流設施與設備 | " | 52 | 3 |
採購決策與庫存控制 | " | 52 | 3 |
第二學年 | |||
物流方案策劃與設計 | 必修 | 52 | 3 |
畢業論文 | " | 150 | 10 |
註:
1)本課程授課形式為面授。
2)本課程以兼讀制形式運作。
六、開課日期:二零一二年九月
七、完成本課程而取得的文憑,不排除必須根據關於學歷審查的現行法例進行確認。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五條及第六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確認華夏技術學院開辦的資產與物業管理碩士學位課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利益,並許可該課程按照本批示附件的規定和條件運作,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一、高等教育機構名稱及總址: |
華夏技術學院 台灣新北市中和區工專路111號 |
二、本地合作實體的名稱: | 澳門管理學院 |
三、在澳門的教育場所名稱及總址: |
澳門管理學院 澳門新口岸上海街175號澳門中華總商會大廈9樓 |
四、高等教育課程名稱及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 |
資產與物業管理碩士學位課程 碩士學位 |
五、課程學習計劃: |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物業現況評估 | 必修 | 54 | 3 |
設施規劃與項目管理 | " | 54 | 3 |
建築策劃與物業管理 | " | 54 | 3 |
兩岸物業管理法規 | " | 54 | 3 |
物業管理理論與實務 | " | 54 | 3 |
物業水資源管理 | " | 54 | 3 |
專題討論(一) | " | 54 | 3 |
第二學年 | |||
組織理論與管理 | 必修 | 54 | 3 |
社區經營管理 | " | 54 | 3 |
企業實務研究方法 | " | 54 | 3 |
物業風險及危機管理 | " | 54 | 3 |
專題討論(二) | " | 54 | 3 |
畢業論文 | " | 108 | 6 |
註:
1)完成課程的總學分為42學分。
2)本課程授課形式為面授。
3)本課程以兼讀制形式運作。
六、開課日期:二零一二年十一月
七、完成本課程而取得的文憑,不排除必須根據關於學歷審查的現行法例進行確認。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 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核准華僑大學法學專業學士學位補充課程新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作為附件載入本批示,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習計劃適用於2012/2013學年起入讀的學生,而其餘學生仍須按照第85/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習計劃完成其學習。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一、高等教育機構名稱及總址: |
華僑大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泉州市 |
二、本地合作實體的名稱: | 鏡海學園 |
三、在澳門的教育場所名稱及總址: |
鏡海學園 澳門友誼大馬路1287號中福商業中心四樓 |
四、高等教育課程名稱及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 |
法學專業學士學位補充課程 學士學位 |
五、課程學習計劃: |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合同法 | 必修 | 72 | 4 |
中國法制史 | " | 72 | 4 |
環境法 | " | 54 | 3 |
警察法 | " | 54 | 3 |
公司法 | " | 72 | 4 |
國際貿易法 | " | 72 | 4 |
第二學年 | |||
澳門民商法概論 | 必修 | 72 | 4 |
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 | " | 72 | 4 |
侵權行為法 | " | 72 | 4 |
證券法 | " | 54 | 3 |
金融法 | " | 54 | 3 |
犯罪學 | " | 54 | 3 |
第三學年(上學期) | |||
社會實踐 | 必修 | 90 | 5 |
畢業論文 | " | 144 | 8 |
註:
1)本課程期限為兩年半。
2)本課程授課形式為面授。
3)本課程以兼讀制形式運作。
六、開課日期:二零一二年九月
七、完成本課程而取得的文憑,不排除必須根據關於學歷審查的現行法例進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