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議事規則》第八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並為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效力,議決如下:
第一條 立法會正常運作期延長至2012年8月31日。
第二條 正常運作期的延長僅為了完成有關下列法案及決議案的工作:
- 修改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
- 修改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
-《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
-《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
-《修改第11/2003號法律〈財產申報〉》;
-《中央公積金制度框架》;
- 修改第1/1999號決議通過的《立法會議事規則》、第4/2000號決議《聽證規章》及第2/2004號決議《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七日通過。
命令公佈。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