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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10/199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中級法院法官João Augusto Gonçalves Gil de Oliveira (趙約翰)、第一審法院法官Rui Carlos dos Santos Pereira Ribeiro(李宏信)及Carlos Armando da Cunha Rodrigues de Carvalho(羅達光)之聘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七月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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