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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的決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
二零一二年七月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一、2014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共4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工商、金融界 | 120人 |
文化、教育、專業等界 | 115人 |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 | 115人 |
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 50人 |
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二、不少於66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三、第五任及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進一步修改前,按本修正案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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