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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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9/2012號行政法規

調整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人員的增補性報酬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第二十條,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第9/2006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五條修改如下:

“第三十五條

工作時數及增補性報酬

一、......

二、上款所指人員有權每月收取相當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薪俸表100點的增補性報酬。

三、...... ”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