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經第28/2006號行政命令及第28/2008號行政命令修改的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一、營業汽車或的士的收費修改如下:
a)落旗── 首1600米 ...... 澳門幣 ...... 15.00元;
b) ......
c) ......
d) ......
二、...... "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