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28/2012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

第28/2006號行政命令第28/2008號行政命令修改的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一、營業汽車或的士的收費修改如下:

a)落旗── 首1600米 ...... 澳門幣 ...... 15.00元;

b) ......

c) ......

d) ......

二、......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