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十一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核准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的下列式樣:
(一)捲煙獨立包裝的標籤;
(二)雪茄、煙斗煙草、捲煙煙草及小雪茄的獨立包裝的標籤;
(三)單支雪茄獨立包裝的標籤。
公佈本行政法規所核准式樣的解釋或說明,屬衛生局的職權。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五月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一、印於捲煙獨立包裝上的式樣
中文本
|
葡文本
|
中文本
|
葡文本
|
中文本
|
葡文本
|
中文本
|
葡文本
|
中文本
|
葡文本
|
中文本
|
葡文本
|
規格:
一、各式樣均為長方形,以黑線圍邊。
二、 每一式樣分為三個長方形範圍,在下列圖示中以“A”、“B”及“C”標示。範圍A、範圍B及範圍C的寬度(圖示中以“a”、“b”及“c”標示)比例為9:2:1。
三、 範圍A須載有式樣所示的圖案,並印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忠告市民”(中文本)或“O GOVERNO DA RAEM ADVERTE”(葡文本)的字樣。
範圍B須載有式樣所示的健康警語。
範圍C則須載有衛生局戒煙專科門診的電話號碼及焦油、尼古丁含量的說明。
四、中文本內的文字及數字的字體為“DFHeiHK W5”。
葡文本內的字母及數字的字體為“Helvetica Neue 65 Medium”。
五、範圍A中:
(一)文字及字母為白色;
(二)圖案以四色印刷,其解像度每吋至少為300點。
六、範圍B及範圍C中:
(一)底色為白色;
(二)文字、字母及數字為100%黑色。
二、印於雪茄、煙斗煙草、捲煙煙草及小雪茄的獨立包裝上的式樣
中文本
|
葡文本
|
中文本
|
葡文本
|
中文本
|
葡文本
|
中文本
|
葡文本
|
中文本
|
葡文本
|
中文本
|
葡文本
|
規格:
一、各式樣均為長方形,以黑線圍邊。
二、 每一式樣分為兩個長方形範圍,在下列圖示中以“A”及“B”標示。範圍A及範圍B的寬度(圖示中以“a”及“b”標示)比例為3:1。
三、 範圍A須載有式樣所示的圖案,並印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忠告市民”(中文本)或“O GOVERNO DA RAEM ADVERTE”(葡文本)的字樣。
範圍B須載有式樣所示的健康警語及衛生局戒煙專科門診的電話號碼。
四、中文本內的文字及數字的字體為“DFHeiHK W5”。
葡文本內的字母及數字的字體為“Helvetica Neue 65 Medium”。
五、範圍A中:
(一)文字及字母為白色;
(二)圖案以四色印刷,其解像度每吋至少為300點。
六、範圍B中:
(一)底色為白色;
(二)文字、字母及數字為100%黑色。
三、印於單支雪茄獨立包裝上的式樣
中文本
|
葡文本
|
中文本
|
葡文本
|
中文本
|
葡文本
|
中文本
|
葡文本
|
中文本
|
葡文本
|
中文本
|
葡文本
|
規格:
一、 各式樣均為長方形,以黑線圍邊。長度及寬度在下列圖示中以“L”及“W”標示,分別為7厘米及3厘米。
二、 每一式樣分為兩個長方形範圍,在下列圖示中以“A”及“B”標示。範圍A及範圍B的寬度(圖示中以“a”及“b”標示)分別為2.25厘米及0.75厘米。
三、 範圍A須載有式樣所示的圖案,並印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忠告市民”(中文本)或“O GOVERNO DA RAEM ADVERTE”(葡文本)的字樣。
範圍B須載有式樣所示的健康警語及衛生局戒煙專科門診的電話號碼。
四、中文本內的文字及數字的字體為“DFHeiHK W5”。
葡文本內的字母及數字的字體為“Helvetica Neue 65 Medium”。
五、範圍A中:
(一)文字及字母為白色;
(二)圖案以四色印刷,其解像度每吋至少為300點。
六、範圍B中:
(一)底色為白色;
(二)文字、字母及數字為100%黑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