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9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9/2012

刊登日期:

2012.5.7

版數:

464-466

  • 關於準備二零一三年度政府施政方針、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和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日程表。
相關法規 :
  • 第41/83/M號法令 - 訂定有關本地區總預算及公共會計之編製及執行,管理及業務帳目之編製以及公共行政方面財政業務之稽查規則。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需適時編製及通過二零一三年度政府施政方針、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為履行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以及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著有關目的,公共行政部門及機構(以下稱為部門)的二零一三年度預算計劃提案經有權限實體核准後應送交財政局。

    二、由各部門編製的提案應盡可能明確說明活動的計劃及次計劃,以作為相關預算需要的根據。

    三、對二零一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準備,各部門應遵守下列日程:

    (一)至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四日——財政局將用作編製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特區總預算提案的格式,包括有關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資料,連同有關填寫指引一併寄予各部門;

    (二)至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將經有權限實體審核後的由各部門填寫有關於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開展的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資料送交財政局;

    (三)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向財政局遞交獲監督實體一般性批准的預算草案,連同已填妥的(一)項所提及的格式,但不包括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格式;

    (四)至二零一二年七月二日——財政局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送交由各部門提供的提案資料,該等資料關乎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施行及/或跟進的工程、研究、計劃或方案;

    (五)至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分析各部門交來的各項提案,以便確定評估成本、施工期及參與方式,為此,應送交財政局一份總提案,該提案包括實施條件,特別是預估的施工階段;

    (六)至二零一二年八月十日——財政局呈交為訂定二零一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提案的開支及收入總值、每章的總負擔建議;

    (七)至二零一二年九月十日——財政局告知各部門有關其將登錄於二零一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金額的決定;

    (八)至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各部門的權限機關核准預算草案並根據行政長官既定指引呈有關監督實體審議,隨後送交財政局聽取意見;

    (九)至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向行政長官呈交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預算案、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2013)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OR/2013)。

    四、二零一三年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和二零一三年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準備工作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指導,為著有關目的,經濟財政司司長著手進行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各司長辦公室的必要聯繫。

    五、為了便於編製二零一三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提案,各部門應向財政局提供其要求的所有資料及說明。

    六、考慮到時勢的發展及採取措施的必要性,而該等措施,一方面可清楚識別公共行政當局收入及開支總額,另一方面亦可訂定期限更長的預算綱領,無論部門的行政及財政制度為何,部門所遞交的開支提案應考慮下列情況:

    (一)預算人員開支應以現行實施的薪俸點為基礎;

    (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預計應大致反映出過往兩年的消耗水平,因此提案中金額的偶然性增加應只考慮相應取得金額的變動;

    (三)連同預算提案,非自治部門或享有行政自治權的部門,應提供於二零一三年期間有權享受特別假期及已被批准延至該年度享受特別假期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團的預計數目;

    (四)由自治機構申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轉移,倘其沒經法律指定或訂定,應只限於支付不能以其他來源或收入作支付的負擔;

    (五)為準確綜合公共部門間轉移的款項,若部門未能確保贈與或收取的部門亦將同等金額登錄於其收入或開支預算內時(視乎部門為贈與部門或為收取的部門而定),不得於其本身預算內登錄從其他部門取得或撥予其他部門的「預算轉移」;

    (六)除非有適當解釋,否則不應因購置機關的辦公場所而從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中或自治機構的本身預算內作預計撥款;

    (七)對二零一三年度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準備,應考慮預算從本年度轉移的責任款項,包括經分段支付法規承擔的責任款項。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9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9/2012

    刊登日期:

    2012.5.7

    版數:

    466-467

    • 核准民政總署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政總署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126,780,302.17(澳門幣壹億貳仟陸佰柒拾捌萬零叁佰零貳元壹角柒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民政總署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126,780,302.17
        總收入 126,780,302.17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1-01-3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126,780,302.17
        總開支 126,780,302.17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副主席:李偉農,羅永德,委員:關施敏,伍秉賢,馬錦強,梁冠峰,麥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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