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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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1/2012號行政法規

修改《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制度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9/2003號行政法規

第14/2006號行政法規第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第五條修改如下:

“第五條

援助款項限額及償還期限

一、每一企業可獲提供一筆上限為澳門幣六十萬元的免息援助款項。

二、 ......

三、 ......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