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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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1/2012號行政法規
修改《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制度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9/2003號行政法規
經第14/2006號行政法規及第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第五條修改如下:
“第五條
援助款項限額及償還期限
一、每一企業可獲提供一筆上限為澳門幣六十萬元的免息援助款項。
二、 ......
三、 ......”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