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保留一幅位於氹仔島望德聖母灣大馬路面積為18,858平方米的地塊,該地塊在物業登記局無標示,而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九日發出的第5857/2000號地籍圖中則以字母“F”標示,有關地籍圖附於本行政法規並為其組成部分。
一、上條所指的地塊歸併入第41/2000號行政法規《保留土地供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使用》及第22/2004號行政法規《保留土地供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使用》所設定的位於 氹仔島總面積為42,187平方米的保留土地,該保留土地由下列地塊組成:
(一)面積為27,064平方米的地塊,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而在物業登記局則無標示;
(二)面積為11,588平方米的地塊,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並屬於在物業登記局第B48冊第142頁背面以第21298號標示的物業的組成部分;
(三)面積為2,833平方米的地塊,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C”標示,並在物業登記局第B21冊第138頁以第4745號標示;
(四)面積為533平方米的地塊,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D”標示,並在物業登記局第B48冊第142頁背面以第21298號及在第B32冊第106頁背面以第12048號重複標示;
(五)面積為169平方米的地塊,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E”標示,並屬於在物業登記局第B48冊第142頁背面以第21298號標示的物業的組成部分。
二、根據上款的規定,所指的保留土地的總面積變更為61,045平方米,其邊界及四至在上述地籍圖中列明。
第一條所指的地塊無償提供予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作軍事用途。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