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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經第4/2011號行政命令及第51/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5/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條修改如下:
許可“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Macau, S.A.”)以風險自負形式在名為“澳門威尼斯人——度假村——酒店”的經營幸運博彩及其他方式博彩的地點,尤其在有關的博彩區域內,經營十個兌換櫃檯。”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二年二月三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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