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7/2012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第35/2007號行政命令

第4/2011號行政命令第51/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5/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許可

許可“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Macau, S.A.”)以風險自負形式在名為“澳門威尼斯人——度假村——酒店”的經營幸運博彩及其他方式博彩的地點,尤其在有關的博彩區域內,經營十個兌換櫃檯。”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二年二月三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