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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5/2012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30/2011號行政法規《發行慶祝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二三年農曆新年的紙幣》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30/2011號行政法規

第30/2011號行政法規《發行慶祝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二三年農曆新年的紙幣》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許可、面額及發行限額

許可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慶祝二零一二年(龍年)、二零一三年(蛇年)、二零一四年(馬年)、二零一五年(羊年)、二零一六年(猴年)、二零一七年(雞年)、二零一八年(狗年)、二零一九年(豬年)、二零二零年(鼠年)、二零二一年(牛年)、二零二二年(虎年)及二零二三年(兔年)的農曆新年而發行面額為澳門幣十元的新紙幣,每間發行銀行每年的發行限額為二千萬張。”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