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2012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2012

刊登日期:

2012.1.16

版數:

55

  • 將若干權力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斐濟群島的金融情報組織簽署有關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及恐怖主義犯罪方面的互換資料的諒解備忘錄或合作協議。
相關法規 :
  • 第34/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作為與菲濟群島的金融情報組織簽署關於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及恐怖主義犯罪方面的互換資料的諒解備忘錄或合作協議的簽署人。
  •  
    相關類別 :
  • 清洗黑錢 - 經濟財政司司長 - 金融情報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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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012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一、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斐濟群島的金融情報組織簽署有關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及恐怖主義犯罪方面的互換資料的諒解備忘錄或合作協議。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指權限轉授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之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一二年一月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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