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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五十條(九)項及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10/199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現助理檢察長宋敏莉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法官。
二、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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