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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在鏡湖醫院慈善會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經第153/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澳門鏡湖護理學院護理學學士學位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11/2012學年起入讀的學生,而已就讀本課程的學生可按照第153/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習計劃,或可向學院申請並經批准轉入新學習計劃,以完成其課程。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一、學術範疇:護理學
二、專業範疇:護理學
三、課程期限:四年
四、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五、授課形式:面授
六、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至少為134學分,其分配如下:
——修讀附件二表一所載的必修科目,取得115學分。
——修讀附件二表二所載的選修科目,至少取得19學分。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一年級 | |||
護理學基礎I | 必修 | 60 | 4 |
護理學基礎II | " | 45 | 3 |
人類生物學I——解剖 | " | 45 | 3 |
人類生物學II——生理、生化 | " | 60 | 4 |
健康評估 | " | 45 | 3 |
藥物學 | " | 30 | 2 |
病理生理學 | " | 45 | 3 |
微生物——免疫學 | " | 45 | 3 |
社會學 | " | 45 | 3 |
心理學 | " | 45 | 3 |
中文 | " | 45 | 3 |
英文I | " | 30 | 2 |
英文II | " | 30 | 2 |
臨床學習導入 | " | 80(2週) | 2 |
二年級 | |||
母嬰及家庭健康護理 | 必修 | 45 | 3 |
兒童及青少年健康護理 | 必修 | 45 | 3 |
護理科研導論 | " | 30 | 2 |
成人護理I——氧的作用與維持 | " | 60 | 4 |
成人護理II——活動與休息 | " | 30 | 2 |
護理倫理與法律知識 | " | 45 | 3 |
英文III | " | 30 | 2 |
臨床學習I | " | 160(4週) | 3 |
臨床學習II | " | 160(4週) | 3 |
三年級 | |||
成人護理III——營養與代謝 | 必修 | 30 | 2 |
成人護理IV——排泄與性 | " | 30 | 2 |
成人護理V——感覺與知覺 | " | 30 | 2 |
社區健康護理 | " | 45 | 3 |
精神健康護理 | " | 45 | 3 |
老年護理 | " | 45 | 3 |
護理管理 | " | 45 | 3 |
臨床學習III | " | 160(4週) | 3 |
臨床學習IV | " | 320(8週) | 6 |
四年級 | |||
臨床學習V | 必修 | 960(30週) | 23 |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哲學概論 | 選修 | 45 | 3 |
護理理論 | " | 30 | 2 |
中醫基礎與護理 | " | 45 | 3 |
衛生統計學 | " | 30 | 2 |
健康教育與促進 | " | 30 | 2 |
護理專業發展 | " | 30 | 2 |
流行病學 | " | 30 | 2 |
臨床推理與決策 | " | 30 | 2 |
英文IV | " | 30 | 2 |
善終/紓緩照護 | " | 30 | 2 |
生死教育 | " | 30 | 2 |
學生只可選讀下列任一科目: | |||
學生服務性活動(50小時) | 選修 | — | 1 |
學生服務性活動(90小時) | " | — | 2 |
學生只可選讀下列任一科目: | |||
臨床交流學習(40小時) | 選修 | — | 1 |
臨床交流學習(80小時) | " | — | 2 |
學生只可選讀下列任一科目: | |||
專題講座(4場) | 選修 | — | 1 |
專題講座(8場) | " | — | 2 |
* 學院每學年將指定可供學生選讀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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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七款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聽取行政公職局及代表工作人員之團體的意見,社會文化司司長命令:
一、訂定在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工作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工作人員之特別辦公時間。
二、上款所指之特別辦公時段為:
(一)上午工作時段,自早上八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五則自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十五分;
(二)上午工作時段,自早上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則自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三)上午工作時段,自早上九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三時至六時三十分,星期五則自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
三、將訂定在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工作之社會保障基金工作人員之特別辦公時間之權限授予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四、由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以職務命令決定需遵守特別辦公時間之工作人員。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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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調整由第18/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的《弱勢家庭特別援助規章》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所載的補助金額。
二、經調整的金額載於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弱勢家庭特別援助規章》所訂的補助類型 | 情況 | 每月補助金額 |
學習活動補助 (第三條所指) |
就讀於幼稚園或小學者 | 澳門幣一百五十元(每人) |
就讀於中學者 | 澳門幣三百元(每人) | |
就讀於大學者 | 澳門幣四百五十元(每人) | |
護理補助 (第四條所指)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無親屬的獨居者 | 澳門幣八百元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親屬者 | 澳門幣六百元。 | |
殘疾補助 (第五條所指)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無親屬的獨居者 | 澳門幣六百元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親屬者 | 澳門幣四百五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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