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69/201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商業登記手續費表

經十二月十三日第522/99/M號訓令核准的商業登記手續費表第二條及第十二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不引致資本增加的法人商業企業主章程修改的登記:

a)資本不超過澳門幣100,000.00元者 澳門幣50.00元
b)資本超過澳門幣100,000.00元者 澳門幣100.00元

第十二條

一、如屬法人商業企業主的設立行為的登記,則登錄事實的金額為有關資本金額。

二、如登記事實僅屬資本的增加,應按所增加的資本金額計算手續費。

三、如增加資本外尚有設立行為或章程的任何條款的修改,應按所增加的資本金額計算手續費,另加澳門幣100.00元。”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