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經十二月十三日第522/99/M號訓令核准的商業登記手續費表第二條及第十二條修改如下:
不引致資本增加的法人商業企業主章程修改的登記:
a)資本不超過澳門幣100,000.00元者 | 澳門幣50.00元 |
b)資本超過澳門幣100,000.00元者 | 澳門幣100.00元 |
一、如屬法人商業企業主的設立行為的登記,則登錄事實的金額為有關資本金額。
二、如登記事實僅屬資本的增加,應按所增加的資本金額計算手續費。
三、如增加資本外尚有設立行為或章程的任何條款的修改,應按所增加的資本金額計算手續費,另加澳門幣100.00元。”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