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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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4/2011號行政法規

修改衛生局的組織及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

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八條修改如下:

“第十八條

(一般衛生護理副體系)

一、一般衛生護理副體系包括:

a)......

b)......

c)......

d)......

e)預防及控制吸煙辦公室;

f)(原e項)。

二、......

第二條

增加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的條文

在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內增加第二十五-A條,內容如下:

“第二十五-A條

(預防及控制吸煙辦公室)

一、預防及控制吸煙辦公室具有下列職權:

a)根據國際組織的提議,建議預防吸煙政策的指導原則;

b)協調控制吸煙的聯合行動;

c)協助禁止吸煙地點的負責實體,以確保遵守預防及控制吸煙法例;

d)根據法律及規章的規定,確保供公眾消費的煙草製品的品質監控;

e)推動關於煙草消費的危害及戒煙重要性的健康資訊及教育活動;

f)向消費者公佈生產煙草製品所使用的成分及相關份量;

g)建議及推動預防及控制吸煙的措施,並評估有關執行成效;

h)編製關於煙草消費的跟進及評估報告;

i)處理因適用預防及控制吸煙法例規定的處罰制度而開展的程序;

j)監察對預防及控制吸煙法例的遵守情況。

二、預防及控制吸煙辦公室主任的職級等同處長。”

第三條

修改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的附表

第63/2009號行政命令第72/2010號行政命令第56/2011號行政命令第57/2011號行政命令第5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核准的衛生局人員編制的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及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別,按照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表修改。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表

衛生局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 局長 1
- 副局長 3
- 廳長 10
- 處長 10
- 組長 3a)
- 科長 8
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 顧問衛生督察 12
- 首席特級衛生督察/特級衛生督察/首席衛生督察/一等衛生督察/二等衛生督察 58

a)職位於相關組織附屬單位撤銷時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