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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經第32/2008號、第2/2011號及第36/201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79/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附件二,因土地的租賃作為批給合同的溢價金而在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馬場坊永寧街,面積7,452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冊第23175號的土地上興建的經濟房屋,其售價的最低及最高價格訂定如下:
單位類型 |
最低價格 (澳門幣) |
最高價格 (澳門幣) |
一房一廳 (T1) | 565,100.00 | 863,300.00 |
兩房一廳 (T2) | 710,100.00 | 1,089,600.00 |
三房一廳 (T3) | 885,100.00 | 1,405,500.00 |
四房一廳 (T4) | 1,110,200.00 | 1,679,200.00 |
二、上表所載的價格應透過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行政長官批示及根據本批示生效之日起所記錄的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化每半年作出調整。
三、第一款所指的經濟房屋的單位補貼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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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出售經濟房屋的許可書的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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