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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67/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經第4/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十五條第一款a)項,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16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演藝學院音樂學校職業技術高中教育《器樂演奏技術課程》及《聲樂表演技術課程》的課程計劃,該課程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並成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課程為日間學制。

三、為了本批示的效力,器樂演奏及聲樂表演的課程定義及指引總方針,按照下列專業特徵訂定:

作為器樂演奏及聲樂表演的專業技能人員,學員於完成課程時,除具有一般高中程度應有的知識外,還有能力在演藝範疇內從事表演和基礎培訓的職業,在音樂理論與表演技術兩方面皆達到高中專業水平,具備投身音樂藝術工作之條件。

四、為著投身職業生涯的目的,授予畢業生高中器樂演奏或聲樂表演技術及專業資格證書;為了繼續升學的目的,授予高中教育課程文憑。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一/二零一二學校年度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

二零一一年九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附件:器樂演奏技術課程

培訓領域 培訓內容 課時(小時)
高一 (a) 高二 (a) 高三 (a) 合計
社會文化 中國語文 180 6 180 6     360
英文 180 6 180 6     360
數學 180 6 180 6     360
歷史 60 2 60 2     120
地理 60 2 60 2     120
電腦 30 1 30 1     60
體育 30 1 30 1     60
公民教育 30 1 30 1     60

合計

750 750   1500
專業科技及實踐 器樂演奏 180 6 180 6     360
視唱練耳 60 2 60 2     120
音樂理論 60 2 60 2     120
音樂歷史 60 2 60 2     120
音樂實踐 90 3 90 3     180
應用文寫作         90 3 90
實用英語         90 3 90
專業科技及實踐 應用數學         90 3 90
人文及社會科學         30 1 30
合計 450 450 300 1200
專業實習 在實際工作環境中,實踐所學之音樂演奏(唱)技術,從而獲得及充實學生從事該職業活動之技能。     900 900
總計 1200 1200 1200 3600
 

專業能力考試

(a)屬指引性的每週時間表的課時,因要視乎有關課程的性質及九月十六日第54/96/M號法令附件II e)及f)項的規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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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聲樂表演技術課程

培訓領域 培訓內容 課時(小時)
高一 (a) 高二 (a) 高三 (a) 合計
社會文化 中國語文 180 6 180 6     360
英文 180 6 180 6     360
數學 180 6 180 6     360
歷史 60 2 60 2     120
地理 60 2 60 2     120
電腦 30 1 30 1     60
社會文化 體育 30 1 30 1     60
公民教育 30 1 30 1     60
合計 750 750   1500
專業科技及實踐 聲樂表演 180 6 180 6     360
視唱練耳 60 2 60 2     120
音樂理論 60 2 60 2     120
音樂歷史 60 2 60 2     120
音樂實踐 90 3 90 3     180
應用文寫作         90 3 90
實用英語         90 3 90
應用數學         90 3 90
人文及社會科學         30 1 30
合計 450 450 300 1200
專業實習 在實際工作環境中,實踐所學之音樂演奏(唱)技術,從而獲得及充實學生從事該職業活動之技能。     900 900
總計 1200 1200 1200 3600
 

專業能力考試

(a)屬指引性的每週時間表的課時,因要視乎有關課程的性質及九月十六日第54/96/M號法令附件II e)及f)項的規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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