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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四十四條,以及第11/2010號法律《醫務行政人員職程制度》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經第63/2009號行政命令及第72/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核准的衛生局人員編制內的醫生職程人員組別,按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一修改。
二、經第63/2009號行政命令及第72/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核准的衛生局人員編制內的醫院行政人員組別,按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二修改。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零年九月七日。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醫生 | — | 主任醫生 | 49 |
— | 顧問醫生/主治醫生 | 136 | |
— | 普通科醫生 | 71 |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醫務行政人員 | — | 醫務行政人員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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