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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57/201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四十四條,以及第11/2010號法律《醫務行政人員職程制度》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衛生局人員編制

一、經第63/2009號行政命令第72/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核准的衛生局人員編制內的醫生職程人員組別,按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一修改。

二、經第63/2009號行政命令第72/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核准的衛生局人員編制內的醫院行政人員組別,按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二修改。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零年九月七日。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表一

(第一條第一款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醫生 主任醫生 49
顧問醫生/主治醫生 136
普通科醫生 71

表二

(第一條第二款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醫務行政人員 醫務行政人員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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