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三十五條、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三十二條、第8/2010號法律《衛生督察職程制度》第二十五條,以及第9/2010號法律《衛生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二十七條(三)項及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經第63/2009號行政命令及第72/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核准的衛生局人員編制內的高級衛生技術員組別,按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一修改。
二、經第63/2009號行政命令及第72/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核准的衛生局人員編制內的衛生技術人員組別,按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二修改。
三、經第63/2009號行政命令及第72/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核准的衛生局人員編制內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別,按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三修改。
四、經第63/2009號行政命令及第72/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核准的衛生局人員編制內的助理服務人員組別,按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表四修改。
五、經第63/2009號行政命令及第72/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核准的衛生局人員編制內的工人組別,按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五修改。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藥劑師 | — | 高級顧問藥劑師 | 6 |
顧問藥劑師/高級藥劑師/一等藥劑師/二等藥劑師 | 29 | ||
高級衛生技術員 | — | 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 10 |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 | 50 |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衛生技術人員 | — | 牙科醫士 | 5 |
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 | 16 | ||
顧問診療技術員/首席診療技術員/一等診療技術員/二等診療技術員 | 80 |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 — | 顧問衛生督察 | 5 |
首席特級衛生督察/特級衛生督察/首席衛生督察/一等衛生督察/二等衛生督察 | 25 |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助理服務人員 | — | 護理助理員 | 13 |
一般服務助理員 | 42 |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工人 | 2 | 技術工人 | 11 b) |
1 | 勤雜人員 | 1 b) |
b)職位出缺時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