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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6/201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三十五條、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三十二條、第8/2010號法律《衛生督察職程制度》第二十五條,以及第9/2010號法律《衛生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二十七條(三)項及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衛生局人員編制

一、經第63/2009號行政命令第72/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核准的衛生局人員編制內的高級衛生技術員組別,按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一修改。

二、經第63/2009號行政命令第72/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核准的衛生局人員編制內的衛生技術人員組別,按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二修改。

三、經第63/2009號行政命令第72/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核准的衛生局人員編制內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別,按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三修改。

四、經第63/2009號行政命令第72/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核准的衛生局人員編制內的助理服務人員組別,按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表四修改。

五、經第63/2009號行政命令第72/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核准的衛生局人員編制內的工人組別,按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五修改。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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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表一

(第一條第一款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藥劑師 高級顧問藥劑師 6
顧問藥劑師/高級藥劑師/一等藥劑師/二等藥劑師 29
高級衛生技術員 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10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 50

表二

(第一條第二款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衛生技術人員 牙科醫士 5
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 16
顧問診療技術員/首席診療技術員/一等診療技術員/二等診療技術員 80

表三

(第一條第三款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顧問衛生督察 5
首席特級衛生督察/特級衛生督察/首席衛生督察/一等衛生督察/二等衛生督察 25

表四

(第一條第四款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助理服務人員 護理助理員 13
一般服務助理員 42

表五

(第一條第五款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工人 2 技術工人 11 b)
1 勤雜人員 1 b)
b)職位出缺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