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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6/2011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5/2011

刊登日期:

2011.8.30

版數:

1762-1765

  • 修改衛生局人員編制內的高級衛生技術員組別、衛生技術人員組別、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別、助理服務人員組別及工人組別。
被廢止 :
  • 第26/2023號行政法規 - 修改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
  •  
    相關法規 :
  • 第81/99/M號法令 - 重組澳門衛生司之組織結構及撤銷衛生委員會──若干廢止。
  • 第6/2010號法律 - 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
  • 第7/2010號法律 - 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
  • 第8/2010號法律 - 衛生督察職程制度。
  • 第9/2010號法律 - 衛生助理員職程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醫護人員的職程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6/2023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56/201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三十五條、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三十二條、第8/2010號法律《衛生督察職程制度》第二十五條,以及第9/2010號法律《衛生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二十七條(三)項及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衛生局人員編制

    一、經第63/2009號行政命令第72/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核准的衛生局人員編制內的高級衛生技術員組別,按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一修改。

    二、經第63/2009號行政命令第72/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核准的衛生局人員編制內的衛生技術人員組別,按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二修改。

    三、經第63/2009號行政命令第72/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核准的衛生局人員編制內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別,按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三修改。

    四、經第63/2009號行政命令第72/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核准的衛生局人員編制內的助理服務人員組別,按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表四修改。

    五、經第63/2009號行政命令第72/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核准的衛生局人員編制內的工人組別,按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五修改。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表一

    (第一條第一款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藥劑師 高級顧問藥劑師 6
    顧問藥劑師/高級藥劑師/一等藥劑師/二等藥劑師 29
    高級衛生技術員 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10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 50

    表二

    (第一條第二款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衛生技術人員 牙科醫士 5
    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 16
    顧問診療技術員/首席診療技術員/一等診療技術員/二等診療技術員 80

    表三

    (第一條第三款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顧問衛生督察 5
    首席特級衛生督察/特級衛生督察/首席衛生督察/一等衛生督察/二等衛生督察 25

    表四

    (第一條第四款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助理服務人員 護理助理員 13
    一般服務助理員 42

    表五

    (第一條第五款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工人 2 技術工人 11 b)
    1 勤雜人員 1 b)
    b)職位出缺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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