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判給保華建築有限公司執行「石排灣公共房屋CN4地段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保華建築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石排灣公共房屋CN4地段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496,800,000.00(澳門幣壹拾肆億玖仟陸佰捌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375,000,000.00 |
2012年 | $ 1,121,800,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7、次項目6.020.046.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中交三航院澳門有限公司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體育設施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交三航院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體育設施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423,000.00(澳門幣伍佰肆拾貳萬叁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1,595,000.00 |
2012年 | $ 3,828,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4、次項目3.021.158.3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批准與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簽署提供「澳門輕軌交通立法調研與諮詢」服務合作協定書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對提供「澳門輕軌交通立法調研與諮詢」服務負擔的分段支付,金額為$13,000,000.00(澳門幣壹仟叁佰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3,250,000.00 |
2012年 | $ 7,150,000.00 |
2013年 | $ 1,300,000.00 |
2014年 | $ 1,300,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6、次項目8.051.148.3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執行「石排灣公共房屋CN5a地段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石排灣公共房屋CN5a地段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980,000,000.00(澳門幣玖億捌仟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250,000,000.00 |
2012年 | $ 730,000,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8、次項目6.020.047.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中交三航院澳門有限公司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園林市政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交三航院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園林市政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7,600,000.00(澳門幣柒佰陸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1,900,000.00 |
2012年 | $ 5,700,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3、次項目3.021.160.08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消防控制站、海關及治安警察站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消防控制站、海關及治安警察站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785,000.00(澳門幣肆佰柒拾捌萬伍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1,595,000.00 |
2012年 | $ 3,190,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4、次項目3.021.158.3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中央宿舍及中央商業區建造工程——機電設施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中央宿舍及中央商業區建造工程——機電設施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811,928.00(澳門幣壹佰捌拾壹萬壹仟玖佰貳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532,920.00 |
2012年 | $ 1,279,008.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4、次項目3.021.158.18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3號行政法規《法務公庫制度》第九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明年度登記及公證部門每月徵收手續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撥入法務公庫。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保障基金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4,025,200,654.93(澳門幣肆拾億貳仟伍佰貳拾萬零陸佰伍拾肆元玖角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4,025,200,654.93 | |
總收入 | 4,025,200,654.93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4,025,200,654.93 |
總開支 | 4,025,200,654.93 | ||
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葉炳權、陳寶雲、李振宇、劉永誠、岑錦燊
鑑於判給中交三航院澳門有限公司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中央行政樓及文化交流中心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交三航院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中央行政樓及文化交流中心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879,000.00(澳門幣肆佰捌拾柒萬玖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1,435,000.00 |
2012年 | $ 3,444,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4、次項目3.021.158.4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氹仔客運碼頭與機場之間的填土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氹仔客運碼頭與機場之間的填土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952,981.60(澳門幣壹佰玖拾伍萬貳仟玖佰捌拾壹元陸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610,306.50 |
2012年 | $ 1,342,675.1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20、次項目8.090.254.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S.W.A.T.軍用店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外套」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S.W.A.T.軍用店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外套」的合同,金額為$4,900,000.00(澳門幣肆佰玖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2,100,000.00 |
2012年 | $ 2,800,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1.03.03.00.00 服裝及個人用品 —— 實物」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