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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及(二)項,制定本法律。
本法律修改二零一一財政年度財政預算開支總額,用以承擔因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發放現金補助及執行其他有利經濟及社會發展的政府措施所產生的負擔。
為適用上條的規定,追加下列項目的開支,金額合共$3,299,005,600.00(澳門幣叁拾貳億玖仟玖佰萬零伍仟陸佰圓整),並從經第3/2011號法律第五條修改的第14/2010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所指的預算結餘中轉出同等金額:
(一)第五章“教育暨青年局”第一組中職能分類3-02-2及經濟分類04-03-00-00-02的“家庭及個人”,金額為$130,000,000.00(澳門幣壹億叁仟萬圓整);
(二)第十二章“共用開支”中職能分類9-03-0及經濟分類04-03-00-00-02的“家庭及個人”,金額為$3,169,005,600.00(澳門幣叁拾壹億陸仟玖佰萬零伍仟陸佰圓整)。
經第3/2011號法律第五條修改的第14/2010號法律第三條及第四條修改如下︰
二零一一財政年度包含自治機構開支之財政預算開支總額定為$61,269,476,100.00(澳門幣陸佰壹拾貳億陸仟玖佰肆拾柒萬陸仟壹佰圓整)。
一、二零一一財政年度預算結餘預計為$17,097,540,800.00(澳門幣壹佰柒拾億玖仟柒佰伍拾肆萬零捌佰圓整)。
二、 ......
三、 ......”
根據第二條規定修改的《2011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的“總開支預算表”為本法律的組成部分。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二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九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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