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32/201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份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互聯網域名註冊規則》。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澳門特別行政區互聯網域名註冊規則

第一條

一般要件

一、欲註冊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互聯網域名(下稱域名)—— .mo 的申請者,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申請者必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的法人或自由職業人仕;

(二)申請者須盡力確保主域名伺服器連續為其域名運作;

(三)申請者須指派一名行政人員及一名技術人員,負責其域名管理及域名伺服器的運作。

二、在 .com.mo、.edu.mo、.org.mo、.net.mo及.gov.mo下的域名之持有人,有權申請在 .mo 下註冊相同的域名。

三、由委託代表辦理域名註冊,或其他有關事宜,必須提交一份由申請者發出的文件,註明委託事項及其職務範圍。

第二條

特別要件

一、申請註冊第三層域名的申請者,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申請在.com.mo下註冊域名的申請者,必須提交其商業公司或離岸機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的證明文件、或開業的證明文件或自由職業人仕資格的證明文件;

(二)申請在.net.mo下註冊域名的申請者,必須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牌照或公用電信服務提供者牌照的證明文件,或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授權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互聯網資源的證明文件;

(三)申請在.org.mo下註冊域名的申請者,必須提交其社團組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的有關證明文件,或其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

(四)申請在.edu.mo下註冊域名的申請者,必須提交其具有教育暨青年局認可的教育機構資格或同等資格的證明文件;

(五)申請在.gov.mo下註冊域名的申請者,必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

二、申請在.mo下註冊域名的申請者,必須提交在申請註冊第三層域名時所要求的證明文件。

三、按照商標或專利的名稱申請註冊域名之申請者,必須提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商標或專利註冊證明文件。

四、如申請者並非該商標或專利之持有人,則必須提交由持有人經公證認定簽署的書面同意書。

第三條

註冊

一、域名註冊申請以先到先得的形式被分析,但具合理解釋的情況除外。

二、申請者所申請的域名必須與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的實體名稱相符,或與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的商標或專利的名稱一致。

三、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申請者可在具依據的請求下,申請與其實體之名稱相關,或能代表其實體的域名。

四、如屬上款所指的情況,欲申請之域名將於澳門互聯網資訊中心網站內公佈以予公眾知悉,公佈期為三十日。

五、公佈期三十日內如無異議者,第三款所指的有關申請得被批准。

六、如公佈期內有任何異議,在作出最終決定前,須先聽取申請者的解釋。

七、符合第二條第一款(三)或(四)項要件之非牟利組織,可申請在.org.mo或.edu.mo下註冊與非牟利服務或活動有關的域名。

八、如屬上款所指的情況,申請者必須提交有關非牟利服務或活動之簡要說明。

第四條

期限

域名註冊期限為期一年,並可以相同的期限續期。

第五條

申請手續

一、申請者可親身到澳門互聯網資訊中心或透過其網站填寫域名註冊電子申請表。

二、申請者必須在提交電子申請表之日或自該日起計八日內:

(一)提交經公證認定簽署的確認聲明書;

(二)提交符合第一、第二和第三條所述要件的證明文件及相關影印本;

(三)繳交域名註冊所需的費用。

三、倘認為有需要,得要求申請者提交對分析域名註冊申請資格屬必要的其他補充資料或文件。

四、未能於第二款所指期限內提交所述文件或繳交域名註冊費者,其域名註冊申請可被取消,而無須作出任何通知。

五、如申請者的域名註冊申請不獲接納,可獲退還有關的款項。

第六條

責任

一、申請者須對其選擇的域名負上全部責任。

二、申請者必須確保其申請註冊的域名不損害第三者的利益且不會用作非法用途。

三、如有違反上款規定者,或當確定其域名的相關運作威脅到互聯網的安全和穩定,其域名將被立即暫停。

四、在出現上款所指的情況下,域名持有人必須於六十日內說明理由、提交證明資料及/或作出必要的矯正。

五、倘不遵守上款的規定,其域名將被取消,且不妨礙由此引致的其他責任。

第七條

拒絕

不符合本規則要件者,其域名註冊或有關續期申請將被拒絕。

第八條

續期

一、在域名註冊期限屆滿前,域名持有人可要求域名註冊續期,並遞交所有最新的證明文件、相關影印本及繳交所需費用。

二、如屬第三條第七款所指的域名註冊續期,域名持有人必須證明非牟利服務或活動的有效性或延續性。

三、在域名註冊期限屆滿前,如沒有要求域名註冊續期或因可歸責於申請者的事實而未能完成續期申請,該域名將被暫停,暫停期限最多為六十日。

四、上款所指暫停期限結束後,如域名持有人仍未要求域名註冊續期或未完成續期申請手續,其域名將被立即取消。

第九條

重新審查

一、在任何時候域名持有人的資格得被重新審查。

二、當域名持有人不符合申請該域名的資格,其域名將被取消。

第十條

由域名持有人提出的取消

取消域名必須遞交由持有人經公證認定簽署的申請信。

第十一條

收費

域名註冊和有關續期所需的費用由電信管理局訂定,並在澳門互聯網資訊中心的網站內公佈。

第十二條

域名組成

一、域名必須以英文字母(A至Z,大小寫均可)、數字(0至9)或連字符( - )組成,最長不超過六十三個字符。

二、域名必須以英文字母或數字作開首及結尾,且第三個及第四個字符不能同時使用連字符( - )。

第十三條

保留域名

一、保留域名包括以下類別:

(一)所有由一個字符組成的域名;

(二)所有由兩個字符組成的域名;

(三)由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即ICANN)所公佈的通用頂級域名及行業類別頂級域名;

(四)由互聯網號碼分配機構(即IANA)所公佈的國家和地區代碼頂級域名(ccTLD);

(五)經澳門互聯網資訊中心網站公佈的技術術語及其他保留域名。

二、保留域名清單內的域名註冊申請將不被接受,但具合理解釋的情況除外。

第十四條

解決爭議

一、各爭議者須自行處理任何因域名的註冊或運作所引起的一切爭議,並須承擔由此引致的所有責任。

二、當出現爭議或當爭議獲得解決時,爭議者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負責管理及登記域名的實體。

三、負責管理及登記域名的實體不可介入任何因域名的註冊或運作所引起的一切爭議,也不會擔當調停人或仲裁人角色。

第十五條

過渡規定

域名註冊在本規則公佈日前已過期而其域名仍未被取消的域名持有人,須自本規則公佈之日起計六個月內進行域名註冊續期,否則其域名將被立即取消。

第十六條

最後規定

本規則適用於正在處理的域名註冊申請。